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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O 網路開店系統合約條款

第一條:定義
一、服務:指乙方所提供甲方之開店或電子商務相關服務(以下稱「JOO」)。
二、商店:指甲方使用「JOO」所開設之網路商店或其他應用。

第二條:開店說明
一、開店程序:
1.甲方需填寫【「JOO」服務申請表】詳如【附件一】,並先行審閱本合約及相關資訊,經同意簽署後提交 予乙方,且應一併檢附申請所需之文件供乙方審核。審核要件如下:
(1)須為中華民國境內合法申請得從事零售業務之營利組織或單位或具稅籍編號之營業人或個人。
(2)甲方應據實提供正確無誤之申請資料,如有遺漏或不正確者,應配合乙方進行必要之文件補正要求,並 支付開店之開辦費與相關使用費用。
(3)如屬應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始得透過網路或行動電子商務經營之業務,應先行告知乙方(如銷售一級醫療器 材..等),並將相關資格文件提交予乙方。
2.雙方同意開店系統服務的期間計算,為乙方通知甲方啟用系統之當日開始計算。
二、開店義務:
1.甲方應以自己之名義銷售其商品或服務予消費者,乙方提供 JOO相關機制建置及維護之支援。
2.甲方需於商店首頁及訂購、結帳頁面,告知消費者係向甲方購買商品或服務,並於其商店網頁標示甲方之名稱、 地址、客戶服務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以供消費者聯絡。乙方將經於適當頁面或簡訊,告知消費者相關系統服 務係由「JOO」提供並負責。
3.甲方同意委由乙方就甲方商店所銷售之商品及服務,提供代收貨款服務,並同意由乙方開立訂單發票予消費者, 商品或服務之出賣人為乙方。

第三條:甲方同意授權乙方進行下列事項,除終止本合約外,不得撤回本條授權:
一、甲方開店頁面內容所涉及之著作物及相關使用素材,視製作者各自歸屬其著作權為甲方或乙方。
二、甲方聲明並保證其於商店所刊登之所有產品圖文等相關資訊、名稱及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均屬於甲方所享有、取 得相關權利合法授權或依法得於「JOO」使用,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肖像權或其他權益,並同意授權乙方得 為各種行銷宣傳甲方商品或商店之目的使用。甲方並同意乙方對於前項議定之甲方或第三人智慧財產,得基於 推廣甲方商品、行銷活動等目的,無償運用於乙方所提供之系統或其他合作網站設定超連結,或使用於乙方之 其他網路系統等;又凡屬有益於甲方商品等推廣、造勢之行為,甲方皆負有協力取得第三者同意之義務。
三、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得以甲方之名義,通知商店消費者與交易有關之訊息並提供線上客戶服務、回覆與交易退換 貨之客服事項等。如甲、乙雙方之通知有疑義者,以對消費者較有利之通知為準。

第四條:費用:
一、甲方應按其所選擇之開店方案支付使用費用予乙方,包含但不限於商店使用費、代收貨款手續費、物流配送手 續費、簡訊發送費用等。
二、費用支付方式:雙方同意上述費用,除商店使用費須預先支付外,其餘費用乙方得逕行自當期應給付予甲方之 代收款中扣除,若有不足,甲方應立即繳交不足款項。若甲方未繳交補齊費用,乙方得自未來應給付予甲方之 代收款中逕行扣除。商店使用費採年繳制,首年使用乙方所提供之服務者應於乙方認定網站上線後繳交商店使 用費,續約使用乙方所提供之服務者應於簽約後繳交商店使用費。

第五條:帳款結算與請款:
一、帳款結算
1.週期:雙方同意代收貨款與費用每月固定週期結算,並依下列說明確認付款款項:
(1)週期:每月一日至月底為一個帳務週期,乙方下月十日就本期之上述費用開立對帳明細予甲方,若甲方有 異議時,應於 15 日前以書面向乙方表示異議,否則,視為承認乙方所開立對帳明細之內容。(2) 如甲方對於 費用明細有異議者,雙方同意仍按該明細進行付款,如經確認需調整者,則於該爭議解決後的當期帳務週期, 進行結算付款。
2.費用結算方式:雙方同意依前項所定之結算週期結算帳款時,應先將當期「入帳」之帳款,減除當期應「扣款」 之貨款及保留款後,再優先將前期欠款、金/物流使用費、系統使用費、作業處理費...等當期甲方應付之費用 扣除後計算之。
3.其他:雙方同意乙方得就有爭議之貨款列為保留款。自乙方將該有爭議貨款列為保留款之日起,視為乙方應 給付予甲方之貨款之減項,至爭議處理完畢之日為止。
4.甲方同意本條規定有未盡事宜,依乙方之公告處理。
二、請款作業
請款方式:甲方應向乙方查核確認當期帳款明細,並於乙方下月 10 日提供對帳明細後 20 日前,依各結算週期 之帳款金額開立並送交彙開發票予乙方,始得向乙方請領當期帳款,乙方將於結算週期之下月底撥款予甲方,匯費將於甲方帳款中扣除, 若甲方未能於前述時間開立並寄送發票予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得將當期帳款延至乙方收到甲方發票後之付款週 期再行付款。

第六條:金/物流系統服務
一、雙方同意本合約之金/物流系統服務由乙方提供予甲方使用,乙方將與其他金融機構或通路商共同合作提供金/物 流系統服務,乙方並得隨時新增或停止金/物 系統服務方式,甲方同意依消費者實際使用之金/物系統方式給付 其金/物流使用費予乙方;乙方提供之金/物流使用 費若有變動,乙方得適時公告調整之。
二、甲方如使用信用卡付費服務者,甲方保證其不得從事或經營乙方及信用卡收單機構拒絕接受信用卡簽單之行業, 亦絕不從事乙方及信用卡收單機構共同認定為 高風險之營業活動。若甲方違反上開約定,乙方有權立即暫停提供 信用卡服務 及甲方之請款或付款,甲方並應賠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害。
三、甲方同意自行處理對消費者出貨與退換貨作業等物流服務事宜。
四、甲方同意如金/物流系統服務發生異常、錯誤或無法使用之情形,乙方除應協助予以更正或回復其可供使用之狀態 外,不負任何營業損失之賠償責任。

第七條: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
一、甲乙雙方所取得之任何消費者資料,均需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僅可在為履行交易或為提供售後服務內蒐集、 處理及利用,且除甲乙雙方委託處理付款或 配送業務之第三者,得於付款及配送商品等所必要範圍內需揭露消費 者資訊外, 甲乙雙方不可將消費者資料提供或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為其他違反『個人資 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之行為。
二、如洩漏方造成消費者個人資料外洩損害時,洩漏方應負責處理解決衍生之事宜,並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包含向消 費者致歉所需費用及律師費用);若經另一方要求者,洩漏方需協助另一方進行調查及解決問題。甲乙雙方應充 分了解消費者資訊之洩漏,將有損甲乙雙方之信用,且均應採取確立適當保存及廢棄消費者資訊之方法,選任 資訊管理負責人,實施員工教育等防止消費者資訊外洩之必要措施。

第八條:暫停開店系統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立即暫停甲方使用開店系統之權利,必要時乙方將主動配合警調單位進行調查:
1.所銷售之商品或服務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虞、或所營業務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或其他行政管 制法令之虞者。
2.有干擾使用者或「JOO」各項系統正常營運之虞者。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乙方通知甲方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乙方得暫停甲方使用開店系統之權利:
1.甲方商品或出/退/換等作業產生重大異常、消費糾紛或爭議。
2.甲方違反商店作業規範之各項約定。

第九條:「JOO」變更或暫停系統
一、甲方同意於下列情形,乙方得不經事前通知,且於一定期間內停止「JOO」系統,甲方不得以該系統停止為由, 向乙方請求返還開店相關費用或請求損害等賠償。
1.為進行乙方伺服器、軟硬體之檢查、維修、改良、升級..等而停止。
2.因電腦、通訊迴路、電信業者機房線路等發生事故、故障而停止。
3.為保護甲方、消費者或其他第三方之利益,或其他經乙方認定不得不停止之情形。
4.因其他不可抗力事故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導致的系統中斷。
二、乙方保留變更開店系統內容之權利。但若為重大系統內容之變更時,乙方應於變更前三十日通知甲方,甲方若 不同意時,需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
三、如因甲方因素致行動應用程式交易平台要求下架或其他通知致生不利影響者,雙 方同意除另有書面約定者外, 乙方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

第十條:責任限制
一、甲方與消費者之消費糾紛,由甲方自行解決,乙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如發生消費糾紛,甲方應即時處理。若甲 方因未妥善處理消費糾紛,致乙方遭受行政機關處分、或遭第三人提出任何請求、訴訟或向行政機關檢舉時, 甲方應依乙方之要求提供必要之說明及協助,且甲方應立即出面處理並解決;若造成乙方或前述人等之損害時, 甲方亦應賠償全部損失與費用(包括律師費及訴訟費用)。
二、乙方於「JOO」所提供之系統功能,為乙方所有,若雙方合作終止,甲方不得繼續使用乙方之系統功能 (包括 但不限商店版型、客服、 推播....等)。
三、雙方同意除「JOO」補償辦法所定之補償措施外,乙方不對甲方任何因系統中斷、暫停或變更等所生之損失負 任何責任。
四、甲方同意無論在何種情形下,乙方因本系統所須負之所有違約或損害責任總額, 以甲方當年度向乙方繳交之開 辦費、商店使用費、系統使用費之總額為上限。

第十一條:保密約款
一、甲方對於本合約之內容,應負保密之義務。除依法令規定或依有權機關之要求而對該機關提供者外,不得以任何 方式提供或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得轉作其他目的使用;本合約終止後亦同。
二、甲方於合約期間取得乙方相關文件、報表、銷售資料、消費者個人資料及交易記錄等,均視為乙方之營業秘密, 甲乙雙方不得提供或洩漏予任何第三人,亦不得為本合約以外其他目的之使用;本合約終止後亦同。

第十二條:倫理規定
一、為維護商業倫理與公平競爭,甲乙雙方同意不得對於對方之經理人、受雇人、經銷商等進行賄賂、不當之招待、 宴飲或其他不當行為。
二、如遇對方相關人士有索賄或其他不當要求之情形,亦同意儘速告知對方。
三、甲乙雙方如有違反第一項情形經對方發現屬實者,對方得逕以書面終止本合約,並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合約期間。
一、雙方同意本合約自甲方繳交相關費用並經乙方審核通過並始生效。如係續約者, 則自甲方繳交續約方案等相關費 用後生效。
二、本合約之有效期間,依甲方所選擇之方案而定。合約屆滿前 30 日,如乙方未通知不續約,則甲方得繳交續約方案 等相關費用,自動展延本合約並繼續使用本合約相關系統服務。

第十四條:違約處理
一、任一方違反本合約,不論未違約方是否終止本合約,未違約方均得請求因違反本合約所生之損害賠償。
二、若甲方有違反本合約之情事,雙方同意乙方得預估可能產生之損害數額,自乙方應給付予甲方之貨款先予保留, 至雙方協商處理完畢為止。若實際發生損害者,並得逕予扣抵;若無損害賠償者,則無息返還之。

第十五條:合約終止暨屆滿之處理
一、合約終止:若甲方未於本合約期間屆滿前繳交商店續約相關費用,到期日之次日即為關店日。
二、關店事宜:乙方基於雙方合約終止,將依以下程序處理:
1.乙方於關店日停止商店前台功能。
2.甲方應於關店日之當日起算十天內,將全部未完成之訂單處理完成,若未於乙 方後台系統執行出貨完成,甲 方同意乙方得以甲方之名義,對消費者發送無法出貨之退款通知,並退款予消費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3.乙方於關店日之當日起算四十天後,停止商店後台功能。
三、帳款結算:雙方同意有關帳款結算事宜,自關店日起即暫時停止所有尚未撥付予甲方貨款之支付,待關店日之 當日起算後四十天後,結算甲方應支付之所有費 用後,如有不足,甲方需先繳交不足款項;反之,若有結餘, 乙方再依附約第二條第二項請款作業之請款方式及付款週期之付款日一次給付予甲方;若本合約提前終止,除 商店使用費得扣除使用月份後,依比例退還外,其餘已收 費用不予退還。
四、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本合約另有規定者外,任一方不得任意終止本合約:
1.乙方得基於營運之考量,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合約。
2.甲方對乙方變更商店作業規範內容或系統費用明細如有異議、不同意或未於變 更內容生效前表示同意者,視 為本合約於變更內容生效時終止。
3.除本合約另有規定者外,任一方違反本合約,經他方以書面限定七日以上之期間通知改善,屆期未改善完全 者,未違約方得終止本合約。
4.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不經事先通知逕以書面終止本合約:
(1) 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受強制執行假 扣押假處分。
(2) 全部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營業轉讓與他人,或部分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營 業權轉讓與他人,足以影響其正 常營運者。
(3) 甲方有從事非法之交易行為、或有調現、拆帳單之虞。
(4) 甲方有其他信用不良之情事發生時。
(5) 如甲方未能配合乙方之教育訓練或系統設定,經乙方限期催告,甲方仍未能於期限內配合或改善者。
五、若甲方欲結束商店之營業,須依乙方之指示處理關店事宜,不可任意停止出貨,且需負責商品後續退、換貨等事 宜。
六、若本合約終止,或甲方有違反本合約致乙方終止本合約者,應以終止之當日為關店日,乙方得停止商店全部功能。 甲方同意自行處理與消費者間有關交易之後續處理。

第十六條:通知
一、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乙方對甲方之通知,得為「JOO」公告或寄送電子郵件之方式。若以電子郵件通知者, 自電子郵件寄出時,視為甲方已收悉該通知。
二、若依本合約應為書面通知,則應寄送至本合約所載地址,如有變更時,應以書面 通知他方,無法送達時,則以該 書面通知交寄時,視為已送達。
第十七條:其他:
一、除本合約另有規定者外,任一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其於本合約下之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與任何第三人。
二、本合約條款未規定事項,甲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乙方所公布之各項規則處理。
三、甲方同意有關使用乙方商店或「JOO」系統服務相關之「JOO」管理規則,乙方有權適時變更之。甲方應隨時 注意「JOO」之通知;若甲方於前開管理規則 變更之公告或通知後仍繼續使用開店系統者,視為其已同意前開 變更。
四、如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